为什么郑州公司注册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伟大的发明,其意义就在于“有限”二字。那为什么郑州公司注册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呢?
郑州公司注册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同,其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东实缴出资后,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好处就是,股东一个人可以决定公司所有事情,在普通的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股东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时其权力基本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同,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却有着更高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就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今后郑州公司注册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亏损,股东亏也就亏了认缴的出资金额。但是,如果一个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那么,今后公司出现对外负债时,法律规定股东得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分开的,不然股东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假如股东出资100万元,但公司出现负债1000万元,在股东没法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是独立分开时,股东就要对这1000万元债务承担。
所以建议创业者在成立公司的时候,找多一个信任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一起成立公司,哪怕是他们占有的股权比例为0.01%都好。
郑州公司注册有很多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并没有把股东和公司作为两个主体去对待,总认为这是一回事,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无非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区别。结果出现了最常见的一个财务问题: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有限责任,而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股东可以绝对控制公司,公司财产极易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及股东责任进行了特殊的规制,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创业者们一定要对一人公司有理性的认识,一人公司并非股东逃避债务的屏障。

从法律上讲,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郑州公司注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造成公司人格否认。而一人有限公司,却需要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完全独立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设立一人公司,作为股东的法律风险较大,如非必要,建议在郑州公司注册时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