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文化干细胞”是指活跃于城乡的各类小微文化企业和组织,对激活、复制、繁荣发展基层群众文化生活,培育文化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加快文化建设、服务大众的重要补充。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制度设计要有创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对象范围
“文化干细胞”工程的培育对象范围包括:
(一)纳入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文化团体、协会及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公益性合法文化服务组织;
(二)在本市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博物馆、图书馆(吧)、书画院、艺术院团、纪念馆、美术馆、收藏馆、陈列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本市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微文化企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共享。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立法原则。“文化干细胞”强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性和公益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基本需求。
分类培育、规范管理。根据“文化干细胞”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功能、规模、能力等进行分类培育。结合“文化干细胞”单位所属管理范围及特点,加强部门合作,加强政府监管指导,推进文化干细胞规范运营,繁荣发展。
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选择一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特色鲜明,有一定基础和影响的社会文化组织单位开展试点,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积极稳妥地在全市范围推开。
公开透明、公众受益。实行阳光化运作,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及时公开“文化干细胞”培育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将群众需求与“文化干细胞”运营发展有机结合,促进社会文化融合式发展,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自愿平等、合作共赢。文化类社会组织和小微文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加入“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的各类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鼓励各类文化干细胞之间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在全市培育100个具有沧州文化特色、服务能力较强、服务标准规范的“文化干细胞”,带动形成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活力系统;培育50个符合政府购买条件的文化企业、组织,形成政府购买的承接主体动态管理库;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平台及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工作,使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在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文化类社会组织和小微文化企业加入“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应当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任务和要求:
(一)主要职责
1.根据主营业务范围,负责做好相应业务的公共服务;
2.负责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实;
3.负责向消费者积极宣传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4.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二)主要任务
1.发挥主营业务优势和特色,向公众提供适应需求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2.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承担政府文化部门委托的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任务。
(三)基本要求
1.博物、图书、美术、书画等场馆类单位应明确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展览、阅读等项目,每年开展4次及以上公益性活动可获得星级评定资格,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艺术表演类机构每年提供5场及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益性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可获得星级评定资格,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3.民办文化团体、协会、文化大院、文化户等文化组织每年提供5次及以上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可获得星级评定资格,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培育措施
(一)建立管理运行标准
坚持分类培育管理原则,分为自办文化组织、依法登记的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企业等三类,根据不同类别社会力量参与特点建立“文化干细胞”管理运行标准,形成“文化干细胞”库,实现动态管理运行。采取注册管理、备案管理、绩效管理、考核管理等方式,加强“文化干细胞”的规范化程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公共平台支撑
政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积极吸纳“文化干细胞”参与,为其提供活动空间、活动条件。要加大对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广场的整合管理力度,为“文化干细胞”参与群众文化活动提供更多更好的场地设施。文化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文化团队竞赛、展演、汇演等活动,提供展示平台、激发参与热情、丰富群众文化内容。政府鼓励支持“文化干细胞”自主或合作开展主题鲜明、具有沧州特色、适应群众需求的文化艺术活动。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品牌项目建设,为其提供项目运作、集成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支撑,积极组织特色文化品牌项目跨区域服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设施、管理等优势,采取提供活动平台、合作开展项目等形式,与对口的“文化干细胞”进行多形式的合作,扶持、指导、带动其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三)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积极开展政府面向符合条件的“文化干细胞”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宣传推广,提高政策影响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根据承接主体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扩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政府购买的场次数量,同类同水平的服务购买标准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一视同仁。
(四)健全星级评定机制
制定“文化干细胞”星级评定办法,根据服务人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每年组织一次 “文化干细胞”星级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高的相应等级“文化干细胞”给予政府奖励。
(五)完善表彰激励和退出机制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文化干细胞”的公益意识、内容导向、品牌项目、经验做法、典型人物的宣传推广,弘扬文化公益理念和行动,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建立完善文化干细胞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补助、人才培养、荣誉授予等激励机制;定期评比表彰一批对公共文化服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授牌命名,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力和活力。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一定时期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文化干细胞”,实施动态退出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此作为加快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抓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好“文化干细胞”培育工作。要把“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纳入各级政府重点督导工作和对各级文化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统筹谋划,当好政府参谋,做好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与“文化干细胞”培育紧密结合,为达到承接主体条件的“文化干细胞”创造条件,培育更多社会机构组织达到承接主体条件和能力。政府专门安排“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专项资金,以“以购(奖)代补”方式对优秀“文化干细胞”进行支持和激励。
(三)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填补本地相关文化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沧州文化特色的文化场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各级政府在符合用地功能建设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社会力量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村落等用于兴办公共文化项目。
(四)加强人才培养。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干细胞”组织机构的人才培养。加大基层文化人才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文化干细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培训。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间文化传承人,继承发展好地方特色文化。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