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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运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2-12 渤海新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扶持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运营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关于扶持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运营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支持民办文化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结合当前文化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人民群众的对于多元化文化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构建立足沧州市情、具有沧州特色、符合文化发展规律、覆盖城乡、供给多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二)把握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政府责任,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包括民办文化机构、社会组织和小微文化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

(四)扶持社会文化主体、小微文化企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激发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带动,全面推进,力争用3至5年时间,建成以公共文化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为重要组成部分、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机制,使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内容更加符合群众需求,供给手段更加多样便捷,各种社会文化主体不断壮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四、扶持对象

(一)在本市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博物馆、图书馆(吧)、书画院、艺术院团、纪念馆、美术馆、收藏馆、陈列馆、文化团体、协会及文艺队等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

(二)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微文化企业。

五、扶持培育

(一)加大投入力度。坚持以社会为主、财政为辅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投入,争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筹措资金;另一方面,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在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的文化体育传媒支出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购买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等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并视公共文化需求逐步增加。

(三)支持鼓励发展。各级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创造条件为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正当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设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评估考核

(一)申报。支持沧州市范围内具有文化服务能力的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具有文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等文化服务主体,可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政府财政支持。

(二)评估与受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效能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政府财政支持服务项目的资格。

(三)考核与退出。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每年对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奖励和退出机制。对活动开展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继续享受财政扶持;对群众满意度不高、活动开展不好、考核不过关的,予以劝退,确保财政资金投入的安全和文化服务的效果。对于扶持满3年的民办非企文化机构和小微文化企业可进行再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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