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解读说明
2018-03-06
《上海市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管理办法》经修改而制订,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上海市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第二条:“注册地、经营地及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需满足三地均在临港的、已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经营期不得少于两年,财务报告不少于三个年度。
第三条申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还是科技小巨人企业由申报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不存在必然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家。”临港地区已经将市区扶持金额加总在一起,浦东新区不再另外给予1:1的资金配套。
现科技小巨人培育和科技小巨人项目以后补贴的形式扶持,临港管委会根据市科委的有关规定,也可能做相应的调整。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