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莱芜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12

该管理办法共有19条,明确了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申请补助流程等内容。

1、补助条件。在莱芜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已经设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活动活跃;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的,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并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补助标准。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5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

助;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5%,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补助流程。市科技局每年在企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当年的《莱芜市企业研究开发资金财政补助计划申报通知》;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行文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核对。市科技局对各区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汇总后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等内容。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