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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厅发布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权力清单

2017-10-26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基础研究处(挂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牌子)、计划财务处(挂重大专项办公室牌子)、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人事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科学技术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三)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负责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技术市场的建设。

(六)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等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应用示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七)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九)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组织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工作。

(十一)提出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关于省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青编委发〔2002〕49号),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12项)

1、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

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3.1修订)第29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30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假冒专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2008.12.27修正)第63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专利代理机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5、专利代理机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6、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1991.3.4)第24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7、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

8、专利代理人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9、专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

10、专利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

(7-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1991.3.4)第25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11、单位和个人为假冒专利进行的制造、销售、使用、展览、广告等活动提供便利

依据:《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09.11.30)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专利进行的制造、销售、使用、展览、广告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专利信息,以欺骗、误导、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09.11.30)第23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专利信息,不得以欺骗、误导、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确认(共11项)

1、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11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应用转化。

《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7〕107号)第5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主要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中期检查与考核评价等宏观管理工作。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技型企业认定与复审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并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4〕188号)第4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

4、创新型企业评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并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青海省创新型企业评定办法(试行)》(青科发政字〔2008〕154号)第5条 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和省总工会共同组织省级创新型企业的评定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6、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第24条  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10]146号)第5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7、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3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建设。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应当向农牧民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农社字〔2002〕12号)第12条  农业科技园区经批复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验收挂牌。根据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和验收,达标者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授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并正式挂牌。

8、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3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青科发办字〔2001〕116号)第3条 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是我省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统计工作。

9、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普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力度,加快科普人才培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3.30)第11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业先进生产技术。

《青海省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青科发政字〔2002〕34号)第6条  基地的认定: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单位、场所,经省科普联席会议审批,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予“青海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公告社会。

10、省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认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11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应用转化。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86号)第12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纳入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并颁发统一标牌和证书。

11、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认定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支持体系,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基层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青人才字〔2011〕12号)第9条  对我省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科技厅审核,可直接列入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

(三)行政奖励(共1项)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

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2010.4.13修订)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发办字〔2010〕124号)。

(四)公共服务(共2项)

1、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指导、管理和监督

依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

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3条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关于在科研管理工作中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发财字〔2007〕39号)

青海省科技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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