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柑(桔)普茶加工场的电价类别问题的复函
2017-11-10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你局《关于明确柑普茶加工场的电价类别的函》(江供电函〔2017〕9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有关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
一、柑(桔)树种植场内搭建的柑(桔)普茶加工场中剥皮、填充柑(桔)普茶、烘干、包装等柑(桔)普茶初加工工序电价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普通柑(桔)普茶加工场内的柑(桔)普茶初加工(包括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以提供初级市场电价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功能区电价按相应的电价类别执行。
三、柑(桔)普茶加工场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无法分表计量的,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按比例计费执行。
此复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