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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7-11-2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

(一)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

(二) 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三) 产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工艺改进、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产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承德境内注册企业或团队。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是指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中,统筹推进了技术、管理、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推动了产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技术创新奖包括:行业领军企业类,科技小巨人企业类及创新创业平台类。

(一)“行业领军企业”是指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在战略定位、制度建设和技术产品上有重大创新,研发投入高,研发平台和研发团队强,具备知名品牌和新型商业模式,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主导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成长速度快,企业信誉好,示范作用强的省级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三)“创新创业平台”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创业人员的创新创业提供有力支撑和精准服务,运营模式新颖,服务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机构或团队。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产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驻承国家、省直单位和驻承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直接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参加评审的,原则上应当是曾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并在获奖后有重大创新和发展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企业和团队及获奖等级。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选、企业和团队及等级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即行授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产业技术创新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个。

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产业技术创新奖每年奖励的企业和团队均不超过3个。

各类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产业技术创新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每个获奖者颁发奖金3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产业技术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各1个,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属于企业的按照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团队的按照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属科技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额度。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结果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与获奖项目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分配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12月5日发布的《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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