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三部门协商,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规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 ...
根据工作安排,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保障 ...
12月1-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12月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 ...
为了保证及时通知纳税人涉税事项,各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当你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请通过互联网地税局或到服务大厅及时进行修改变更:1、出现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变动时需更新信息;2、出现联系方式变更时需更新联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 ...
1、根据工作安排,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2、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 ...
根据201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0号) 的要求,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三部门协商,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规定时间内,到地税登 ...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三部门协商,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规定时间内,到地税登 ...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 ...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我市残保金征收工作安排,全市将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开展残疾人就业审核的补审工作,如您单位没能在今年8月参加审核,请您在上述时间内到主管单位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单位,视为未 ...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我市残保金征收工作安排,全市将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开展残疾人就业审核的补审工作,如您单位没能在今年8月参加审核,请您在上述时间内到主管单位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单位,视为未 ...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 ...
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7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 ...
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7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 ...